原始頁次:PDF 第 129–134 頁
下方依序保留原規範頁面影像,表格、公式及圖面以影像為準;每頁另附可搜尋文字供 Wiki 與 AI 檢索。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5 - 1
第十五章 緣石及交通島
15.1 緣石
1.緣石係指道路中凸起區域(公共設施帶、人行道、交通島)之邊緣設施物,其功
能包含排水控制 、 路面邊緣指示 、 縮減路權用地 、 道路美觀 、 人行道邊緣指示、
降低維護需求等,設置參考如圖 15.1.1。
圖 15.1.1 緣石斷面參考圖
2.緣石依高度及緣石面傾斜度分為可跨式及屏障式 。 分類標準依表15.1.1 所列 。
表 15.1.1 緣石分類
分類 高度 h(公分) 傾斜度 備註
可跨式 h<10
可跨式
10≦h≦15
V/H≦1
屏障式 V/H>1
屏障式 15<h≦20 —
特殊情況下 , 緣石高度得高
於20公分
3.市區道路人行道以設置高度 15 公分以下之屏障式緣石為宜,車道分隔島以高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5 - 2
度 20 公分以下之屏障式緣石為宜。
4.服務道路如考量緊急狀況時供救災車輛使用,得採用可跨式緣石。
15.2 交通島
15.2.1 交通島定義
交通島為車道間之特定區域,用以區分行車方向、分隔快慢車道、導引車流、提
供行人臨時庇護及設置交通管制設施。可採凸島、凹降、標記、緣石、標線或其
他設置方式。
15.2.2 交通島功能分類
交通島依功能區分為以下四類:
1.分隔島:用以分隔車流或分隔快慢車輛之用,包括中央分隔島、車道分隔島、
快慢分隔島等。
2.槽化島:用以引導車輛進入適當之動線。
3.庇護島:供行人於穿越道路時,臨時暫停庇護之用。
4.圓環中心島:多條道路採平面交叉時,用以導引車輛循反時鐘方向繞行,以交
織代替直接交叉藉此達交通順暢之目的。
15.2.3 分隔島
1.分隔島寬度至少 0.5 公尺;有公共設施時,寬度應大於 0.8 公尺;如有植栽其
寬度宜大於 1.2 公尺。
2.分隔島兼作庇護島時應採屏障式緣石且應依 15.2.5 節規定辦理,設置參考如
圖 15.2.1。
3.分隔島配合橫交道路有開口需求時 , 橫交道路等級應為分隔島所在道路次一級
或以上,且橫交道路路面寬度應達8 公尺以上;路段中以不開口為原則,但備
有救護車之醫院、消防隊門口及汽車專用迴轉道除外。
4.中央分隔島開口長度應檢核車輛最小轉向軌跡,側向淨距宜採 0.25 公尺以
上。開口長度不得小於橫交道路路面寬加 2.5 公尺,且不得小於 12.5 公尺,
設置參考如圖 15.2.2,但特殊情況及專供車輛迴轉者不受此限。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5 - 3
圖 15.2.1 中央分隔島參考圖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5 - 4
圖 15.2.2 配合橫交道路中央分隔島開口參考圖
15.2.4 槽化島
1.平面交叉路口應避免太多槽化島,槽化島面積宜7 平方公尺以上,最小5 平方
公尺。
2.槽化島為三角形時,邊長宜 4 公尺以上;為長條形時,寬度應依 15.2.3 節第
1 款規定辦理,長度宜 6 公尺以上。
3.槽化島兼作庇護島使用,應採屏障式緣石且應依 15.2.5 節規定辦理。
4.槽化島鼻端處之退縮宜大於 1 公尺,最小0.5 公尺。緣石退縮之漸變比例宜大
於 Vd/5 比 1。
Vd 表示設計速率(公里/小時)
5.緣石高度大於 20 公分時,其退縮距離宜按第 4 款規定增加 0.25 公尺。
15.2.5 庇護島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5 - 5
1.行人穿越道長度 15 公尺以上道路宜設置行人庇護島 ; 行人穿越道長度25 公尺
以上道路應設置行人庇護島,並得以中央分隔島兼作之。
2.庇護島寬度以 1.5 公尺以上為宜,庇護島行人穿越部分長度以行人穿越道線之
寬度為準。
3.庇護島突出路面時高度以 20 公分為宜,緣石應採屏障式,行人穿越部分應與
路面順平為原則,設置參考如圖 15.2.3,或於行人出入口設置路緣斜坡。
4.庇護島端部應設置相關安全設施,包括反光導標、危險標記、靠右行駛標誌或
分道標誌、路中障礙物體線等,並得加繪近障礙物線,設置參考如圖15.2.4。
5.庇護島設置位置應依 15.2.3 節第 4 款規定檢核。
圖 15.2.3 庇護島參考圖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5 - 6
圖 15.2.4 庇護島端部相關安全設施設置參考圖
15.2.6 圓環中心島
圓環中心島周邊緣石宜採用可跨式緣石,緣石面應加繪反光標線。如考慮行人或
古蹟等建築物之安全時,得改為屏障式緣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