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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4 - 1
第十四章 無障礙設施
14.1 無障礙通路
市區道路宜視實際狀況於人行道設置無障礙通路,其主要項目包含路緣斜坡、無
障礙坡道及導盲設施,設置參考如圖 14.1.1。
1.無障礙通路淨寬規定 , 應依6.1 節規定辦理 ; 淨高規定 , 應依6.2 節規定辦理。
2.無障礙通路之縱坡度宜小於 5%,不宜大於 8.33%(1:12)。
3.無障礙通路淨寬不足 1.5 公尺者,應於通路轉向處設置轉向平臺;並於適當地
點設置等待平臺,平臺長寬各 1.5 公尺以上,平臺間距宜小於 60 公尺。
4.無障礙通路鋪面規定,應依 6.4 節第 2 款規定辦理。
5.無障礙通路排水及防護設施規定,應依 6.4 節第 4 款及 6.6 節規定辦理。
圖 14.1.1 無障礙通路參考圖
14.2 路緣斜坡
路緣斜坡係指將人行道或交通島平順銜接至車道之平緩斜坡,設置參考如圖
14.2.1 至圖 14.2.3。
路緣斜坡之設置須符合下列規定:
1.路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
2.路緣斜坡之淨寬不包括側坡之寬度宜 1.5 公尺以上。
3.路緣斜坡之坡度宜小於 8.33%(1:12);高低差20 公分以下者,其坡度得酌予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4 - 2
放寬,並參照表 14.2.1 規定設置;設置參考如圖 14.2.4。
表 14.2.1 路緣斜坡坡度
高低差 20 公分以下 5 公分以下 3 公分以下
坡度
容許
最大值
建議值
容許
最大值
建議值
容許
最大值
建議值
10%
(1:10)
8.33%
(1:12)
20%
(1:5)
8.33%
(1:12)
50%
(1:2)
8.33%
(1:12)
4.斜坡頂所連接之人行道或坡頂平臺淨寬不得小於 1.2 公尺, 其橫坡度不得大於
5%。
5.路緣斜坡之鋪面材質應具止滑之特性。
6.為避免行人通行空間受阻 , 路口人行道與行人穿越道銜接處以不設置車阻為原
則。如為保障行人安全有設置必要時,車阻間淨寬應1.5 公尺以上;車阻不宜
有銳角,高度宜 0.6 公尺至 0.75 公尺,其顏色或材質宜與地面有明顯對比或
加設反光警示設施,設置參考如圖 14.2.5。
圖 14.2.1 路緣斜坡設計參考圖(路段)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4 - 3
圖 14.2.2 路緣斜坡設計參考圖(轉角)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4 - 4
圖 14.2.3 路緣斜坡設計參考圖(橫斷面)
圖 14.2.4 路緣斜坡最大容許坡度參考圖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4 - 5
圖 14.2.5 路緣斜坡設置車阻參考圖
14.3 無障礙坡道
人行道為無障礙通達鄰地,得視需要設置坡道,坡道坡度超過 5%者,應視為無
障礙坡道,但不包括路緣斜坡,如圖 14.3.1。無障礙坡道之配置方式應符合下
列規定。
1.無障礙坡道淨寬以 2.5 公尺以上為宜,供兩輛輪椅併行者最小淨寬為 1.5 公
尺,如因局部路段空間受限時,不得小於0.9 公尺;坡道上方最小淨高為 2.1
公尺。
2.無障礙坡道最大縱坡度為 8.33%(1:12),最大橫坡度為 2%。
3.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依表 14.3.1 規定,超過限制長度者應按第 4 款設置緩衝
平臺。
4.無障礙坡道需設置平臺的位置包括坡頂、坡底、轉向處及第3 款規定所設之緩
衝平臺。平臺最小縱向長度為 1.5 公尺;平臺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坡道寬度,坡
頂 、 坡底 、 轉向平臺寬度亦不得小於 1.5 公尺 ; 平臺上方最小淨高為 2.1 公尺 ;
平臺最大坡度為 2%。
5.無障礙坡道兩側應設置連續之扶手,扶手端部須採防勾撞處理。採雙道扶手
時,扶手上緣距地面高度分別為 65 公分及 85 公分;採單道扶手時,高度為
75 公分至 85 公分。扶手若鄰近牆面則應與牆面保持3 公分至 5 公分淨距。扶
手採圓形斷面時外徑為 2.8 公分至 4 公分;採用其它斷面形狀,外緣週邊長9
公分至 13 公分。
6.無障礙坡道及平臺如無側牆則應設置高度 5 公分以上防護緣 ; 鋪面材質應具止
滑之特性。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4 - 6
圖 14.3.1 無障礙坡道及平臺參考圖
表 14.3.1 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
縱坡度(G) 斜坡限制長(水平投影方向)
6.25%(1:16)≦G≦8.33%(1:12) 9 公尺
5%(1:20)<G<6.25%(1:16) 12 公尺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4 - 7
14.4 導盲設施
導盲設施主要包含整齊邊界線及警示帶,其相關規定如下:
1.整齊邊界線規定如下:
(1)無障礙通路之一側或兩側應具備足供視障者依循前進之整齊邊界線。
(2)整齊邊界線宜採直線與直角設計,避免不易察覺之弧度,並保持完整與連
續性。
(3)利用地面鋪材提供整齊邊界線時,其顏色、材質、觸感或敲擊聲必須與相
鄰地面呈現明顯差異或對比,足供視障者辨識,據以導引前進。
2.警示帶規定如下:
(1)人行天橋或地下道階梯出入口應設置警示帶,其寬度應與階梯出入口相
同 ; 縱向深度30 公分以上 ; 距離終端梯級30 公分 , 設置參考例如圖14.4.1。
(單位:公分)
圖 14.4.1 階梯出入口設置警示帶參考圖
(2)警示帶之顏色 、 觸感或敲擊聲應與鄰接地面有明顯對比 , 材質應具備堅實、
穩固及止滑之特性;如以導盲磚設置,規格應符合 CNS 15933及 CNS16106
規定。
30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