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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0 - 1
第三篇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
第十章 公車停靠站及路邊停車帶
10.1 公車停靠站
公車停靠站係指道路中提供乘客上下車之地點 , 主要包括供公車駛進停靠之公車
停靠區及旁側供乘客等候、上下車之公車站臺;公車站臺內應設有公車站牌,並
得視需求設置候車亭、候車椅等設施。
10.1.1 公車停靠站設置原則
1.主要道路以下之道路得依據實際需要於路側設置公車停靠站 。 其位置宜距離交
叉路口 30 公尺以上 ;依設置位置分為路口近端站 、 路口遠端站 、 街廓中間站。
路口近端站指公車於進入交叉路口前之鄰近區域設置停靠站 ; 路口遠端站指公
車於通過交叉路口後之鄰近區域設置停靠站 ; 街廓中間站指公車於路段中設置
停靠站;整體設施可為公車路緣停靠、公車彎、公車岬等型式。
2.公車路緣停靠指直接利用車道外緣劃設公車停靠區,設置參考如圖 10.1.1。
圖 10.1.1 公車路緣停靠參考圖
3.公車彎指於車道外側,以內縮路邊停車帶、路肩、設施帶或人行道,提供公車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0 - 2
進入、停靠、駛離之空間,設置參考如圖 10.1.2,進入端漸變段之長寬比例
不得小於 5:1,離去端漸變段不得小於 3:1。公車彎如使用人行道,人行道
淨寬應依 6.1 節規定辦理。
圖 10.1.2 公車彎設置參考圖
4.公車岬指自設施帶或人行道向車道側外突之空間,用以鄰接公車停靠區,設置
參考如圖 10.1.3。公車岬前後宜配合設置路邊停車位或綠帶,並於適當處設
置必要之警示設施。
圖 10.1.3 公車岬設置參考圖
5.公車停靠區橫向寬度最小 3 公尺;縱向長度供單輛公車停靠,最小 15 公尺,
每增加一輛,應增長 15 公尺。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0 - 3
6.公車停靠站位之設置,需考慮乘客之安全性與可及性,公車操作之效率以及對
交通之干擾等因素。
10.1.2 公車站臺
1.路口近端站臺及路口遠端站臺,供單輛公車停靠,最短長度 20 公尺,每增加
一輛,應增長15 公尺;街廓中間站臺供單輛公車停靠,最短長度25 公尺,每
增加一輛,應增長 15 公尺。
2.鄰接設施帶或人行道之站臺,淨寬度宜1.5 公尺以上,最小1.2 公尺;獨立設
置之站臺,淨寬度宜 2.5 公尺以上。
3.站臺高度以 20 公分為原則,必要時得配合車輛規格或鄰接之設施帶、人行道
高度。公車站臺與週邊人行道宜齊平,若有高差時宜設坡道,坡度應依 14.2
節第 3 款規定辦理。
4.候車亭宜有長寬皆 1.5 公尺以上之淨空間供輪椅轉向,淨高應符合 6.2 節規
定。候車亭至少一側應有 1.5 公尺以上淨寬之通道供使用者進出 ,設置參考如
圖 10.1.4。
5.公車站牌、候車亭柱位及候車椅應設於公共設施帶。
6.為維護乘客安全與站臺設施,視需要設置交通及安全防護設施。
圖 10.1.4 公車站臺設置參考圖
10.2 路邊停車帶
10.2.1 路邊停車帶設置原則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0 - 4
1.路邊停車帶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指定區域,供公眾停放車輛之空間,並得以
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內。
2.有停車需求且路肩寬度超過 2 公尺者,得優先採停車格位劃設。
3.道路之交通服務水準達 E 級以下之路段,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4.道路縱向坡度大於 7%時,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5.劃設路邊停車格位時,依停車需求配置汽車、機車或腳踏自行車停車格位。
6.路邊停車一般可分為平行停車、斜角停車與直角停車等三種型式。但不得於行
車必要空間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7.快速道路不設置路邊停車帶。
10.2.2 路邊停車格位
1.小汽車停車格位劃設 , 單一車位橫向寬2~2.5 公尺 ; 車位縱向長最小5 公尺。
2.身心障礙者專用汽車停車格位劃設,長度最小6 公尺,寬度除平行停車外,應
包括停車區及上下車區 , 單一停車位之停車區寬最小2 公尺 , 上下車區寬最小
1.5 公尺;相鄰停車位得共用上下車區。
3.機車停車帶得以區塊或格位方式劃設。以區塊方式劃設時,區塊長度依需要劃
設,車位縱向長最小2 公尺;以格位劃設時,單一車位橫向寬最小0.8 公尺;
車位縱向長最小 2 公尺。
4.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格位劃設,單一車位橫向寬最小2.3 公尺;車位縱向
長最小 2.2 公尺。
5.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應於明顯處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標誌及標線 , 其
設置應依交通部暨內政部合訂頒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辦理。
6.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宜於鄰近格位處設置無障礙設施 。 其與連接人行道或騎
樓有高低差時 , 應依本規範第十四章無障礙設施規定設置路緣斜坡或無障礙坡
道,以利行動不便者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