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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設計篇 6 - 1
第六章 人行道
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應設置人行道。但服務道路寬度 12 公尺以下,
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其相關規定如下各
節。
6.1 人行道淨寬
1.人行道淨寬係指人行道總寬扣除 公共設施後可供行人通行之連續淨空間,以
2.5 公尺以上為宜 , 一般情況不得小於1.5 公尺 。但道路寬度 12 公尺以下者,
其淨寬不得小於 1.2 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
寬不得小於 0.9 公尺。
2.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彎型式設
置。如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且劃設後供人
行之淨寬不得小於 1.5 公尺。
3.綠帶位於人行道中央時,綠帶兩側人行道淨寬合計不得小於2.1 公尺,且其中
一側不得小於 1.2 公尺,設置參考如圖 6.1.1。
圖 6.1.1 綠帶位於人行道中央參考圖
6.2 人行道坡度與淨高
1.人行道橫坡度最小 0.5%,最大 5%。如與鄰接地面仍有高差者,得以設置階
梯或坡道方式處理。
2.人行道縱坡度應配合道路縱坡度;無法配合者,得另行設計。一般縱坡度以 5
%以下為宜,最大縱坡度不得大於 12%。
3.人行道上方淨高以 2.1 公尺以上為宜 , 且於通道側邊高度0.6 公尺至 2.1 公尺

道路工程設計篇 6 - 2
間不得有 0.1 公尺之懸空凸出物,設置參考如圖 6.2.1。
圖 6.2.1 人行道淨高限制參考圖
6.3 橫越人行道之車行穿越道
1.車行穿越道係指 巷道、停車場及公共場所等出入口提供車輛橫越人行道之通
過,宜考量維持人行道之平順、暢通及其耐用性,設置參考如圖 6.3.1 至圖
6.3.3。
2.車行穿越道斜坡度不宜大於 16.67%(1:6)。但若現地條件特殊,並經主管機
關同意者不在此限;設置平臺時寬度宜與前後人行道淨寬相符,其寬度以 1.5
公尺以上為宜,最小 1.2 公尺。
3.車行穿越道宜搭配可跨式緣石,設置參考如圖 6.3.4。
平面圖 斜視圖
圖 6.3.1 橫越人行道之車行穿越道參考圖(人行道寬度足夠時)

道路工程設計篇 6 - 3
平面圖 斜視圖
圖 6.3.2 橫越人行道之車行穿越道參考圖(鄰接綠帶時)
平面圖 斜視圖
圖 6.3.3 橫越人行道之車行穿越道參考圖(人行道寬度不足時)

道路工程設計篇 6 - 4
圖 6.3.4 車行穿越道搭配可跨式緣石斷面配置參考圖
6.4 人行道鋪面
1.人行道鋪面宜連續設置,且相鄰公共人行空間之施作應與人行道平順銜接;前
述公共人行空間若屬建築物部分則應依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2.人行道鋪面規定如下:
(1)人行道鋪面宜與車道採用不同材質、顏色、高程、分隔設施以資區別。
(2)為增加雨水滲透能力, 人行道得採用透水性鋪面,但不得因地表水入滲而
損及車道部分之路基 ;人行道設置植栽帶時,於符合排水、保水設計基本
原則下,宜將人行道面之逕流水導入。
(3)人行道表面宜維持平順,並採防滑材質。
(4)人行道若採石材或磚材鋪面,其接縫處均應填縫處理,填縫完成後應與鋪
面齊平。
3.埋設於人行道之管線人(手)孔應避免位於人行主要動線 , 人(手)孔蓋頂應與鋪
面齊平,且孔蓋邊緣收邊材質宜與鋪面材質一致。
4.人行道上避免設置排水溝進水格柵或蓋板,無法避免時,格柵開孔長邊應與行
進方向垂直,開孔短邊宜小於 1.3 公分;蓋板宜具有止滑性,設置參考如圖
6.4.1。

道路工程設計篇 6 - 5
圖 6.4.1 人行道上格柵設置方向參考圖
6.5 人行道與車道區隔方式
人行道與車道之區隔方式可分為實體分隔與非實體分隔,優先採實體分隔設置。
6.5.1 實體分隔
包括緣石、車阻、欄杆、植槽、綠籬等方式。
6.5.2 非實體分隔
1.分隔方式為標線、標字輔以交通安全設施,其規定應依 20.1 節辦理,宜設置
於速限 30 公里/小時以下路段。
2.劃設前應綜合考量車道淨寬需求、禁停管制及路口行車轉向軌跡。
3.標線型人行道劃設,應依交通部暨內政部會銜頒布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辦理。
(1)標線型人行道於路口範圍宜連續設置,並銜接行人穿越道線。
(2)劃設標線型人行道之路段得同時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或禁止停車線。
(3)如設置於行人或學童進出頻繁路段,得增加交通桿以利維持行人安全。
(4)路側有停車需求時,宜於車道側劃設停車空間,以區隔人行道與行車空間。
6.6 人行道與鄰地高差防護
1.人行道如無側牆且高於相鄰地面 20 公分至 75 公分時 , 應於該側邊緣設置高度
5 公分以上之防護緣;超過相鄰地面 75 公分時,應加設安全護欄或護牆,高
度不得小於 110 公分;如為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道,則其安全護欄或護牆,高
度以 110 公分至 140 公分為原則,設置參考如圖 6.6.1 至圖 6.6.2。
2.安全護欄以直桿為原則,在人行道面以上 70 公分之範圍內,所有欄杆桿件之
最大淨距為 15 公分 , 高於70 公分部分 , 所有欄杆桿件之最大淨距為20 公分,
設置參考如圖 6.6.3。

道路工程設計篇 6 - 6
圖 6.6.1 人行道設置防護緣參考圖
圖 6.6.2 人行道設置安全欄杆參考圖

道路工程設計篇 6 - 7
圖 6.6.3 安全護欄欄杆桿件最大淨距參考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