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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設計篇 2 - 1
第二章 道路橫斷面設計
2.1 道路橫斷面構成要素
市區道路橫斷面的構成要素依道路種類而異 , 其組成包含下列各項規劃單元如圖
2.1.1 所示,其寬度依道路功能分類彙整如表 2.1.1。
1.車道:包含汽車道、慢車道、最外側車道、機車道、腳踏自行車道及公車專用
道。
2.人行道。
3.路肩。
4.交通島:包含分隔島、槽化島、庇護島及圓環中心島。
5.路邊停車帶。
6.公共設施帶。
7.排水設施。
8.地下管線。
9.其他。

道路工程設計篇 2 - 2
註:1.非基本要素如公車專用道、車道分隔島、腳踏自行車道等,依交通需求及路權條件而設置。
2.本參考圖係表示路段斷面,公車專用道站臺部分應另行設計。
圖 2.1.1 市區道路斷面構成要素參考圖

道路工程設計篇 2 - 3
表 2.1.1 市區道路橫斷面設置單元尺寸表
單位:公尺

道路工程設計篇 2 - 4
2.2 車道寬
2.2.1 汽車行駛之車道
供汽車行駛之車道(以下簡稱汽車道),其寬度規定如下:
1.快速道路每車道寬度以 3.5 公尺以上為宜,最小不得小於 3.25 公尺。
2.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小於 3.0 公尺。
3.服務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小於 2.8 公尺。
2.2.2 慢車道
慢車道係指在有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供機車及慢車使用之車道,其寬度規定如
下:
1.採非實體分隔設計,其寬度不得小於 2.0 公尺。但道路寬度不足者,慢車道寬
度不得小於 1.5 公尺,設置參考如圖 2.2.1 所示。
2.採實體分隔設計,其寬度以 3.0 公尺以上為宜,不得小於 2.5 公尺。

道路工程設計篇 2 - 5
圖 2.2.1 慢車道配置參考圖

道路工程設計篇 2 - 6
2.2.3 最外側車道
最外側車道係指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在未劃設慢車道情況下,供汽
車、機車及慢車使用,其寬度規定如下:
1.採非實體分隔設計,其車道之最小寬度應依 2.2.1 節規定辦理,且不宜大於
4.5 公尺,設置參考如圖 2.2.2。
2.採實體分隔設計且為單一車道時,車道加路肩寬度宜大於 4.5 公尺。
圖 2.2.2 最外側車道配置參考圖

道路工程設計篇 2 - 7
2.2.4 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包括機車道、腳踏自行車道及公車專用道,其寬度規定如下:
1.機車道:機車道係指供機車行駛為主之車道,含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道。
(1)單一機車道寬不得小於 1.5 公尺; 多機車道之車道總寬不宜小於2.5 公尺。
(2)實體分隔設計之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 3.0 公尺。但受限於道路寬度且機車
道旁設有汽車道者,其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尺。
2.腳踏自行車道:腳踏自行車道係指提供腳踏自行車使用或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
用之車道或道路,其寬度同 5.3 節規定。
3.公車專用道:公車專用道係指專供公車行駛之車道,其寬度以3.5 公尺為宜,
不得小於 3.0 公尺。
2.2.5 單車道
雙向單車道係指未劃設行車分向線,提供雙向行車之車道;單向單車道係指提供
單向行車之車道,其車道寬度如表 2.2.1 所示。
表 2.2.1 單車道寬度規定
單位:公尺
路段
分類
雙向單車道 單向單車道
最小 標準 最小
一般路段 5.25 5.50
3.5
限制大型車進入路段 4.50 5.25
2.3 人行道
人行道淨寬係指人行道專供行人通行部分之寬度,其寬度同 6.1 節規定。
2.4 路肩
1.快速道路應設置路肩 , 內路肩寬度不得小於0.25 公尺 , 外路肩寬度宜大於0.5
公尺、最小 0.25 公尺。
2.其他道路宜設置寬度 0.25 公尺以上路肩;如有中央分隔島或快慢分隔島,其
邊緣應留設 0.1 公尺以上淨距。
3.其他道路設有人行道者,得免設外側路肩。
2.5 交通島
交通島為車道間之特定區域,用以區分行車方向、分隔快慢車道、導引車流、提

道路工程設計篇 2 - 8
供行人臨時庇護及設置交通管制設施,其規定應依 15.2 節辦理。
2.6 路邊停車帶
路邊停車帶係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指定區域,供公眾停放車輛之空間,其規定
應依 10.2 節辦理。
2.7 公共設施帶
公共設施帶指依植栽、路燈、景觀及街道傢俱之佈設需求,劃設於人行道或分隔
島等之帶狀空間,其規定應依第十三章辦理。
2.8 排水設施
排水設施規定應依第七章辦理。
2.9 地下管線
市區道路地下管線埋設位置及深度,應依內政部頒布 「市區道路地下管線埋設物
設置位置圖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