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管人員專任、兼任規定?
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二、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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