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寬度規定為何?
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修正完整版)」
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修正完整版)」,人行道淨寬係指人行道總寬扣除公共設施後可供行人通行之連續淨空間,以2.5 公尺以上為宜,一般情況不得小於 1.5 公尺。 但道路寬度 12 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 1.2 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 0.9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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